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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终审被判赔偿海信200万 因恶意贬低激光电视

时间:2021-08-02 18:05:06 来源:互联网

8月2日今天据媒体报道,已经持续多日的TCL贬低激光电视,涉嫌不正当竞争这一彩电业备受关注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果如下:变更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同时判决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TCL终审被判赔偿海信200万 因恶意贬低激光电视

“人红是非多”,用来形容当前的海信视像及其主打的激光电视再贴切不过。去年,TCL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恶意贬低海信激光电视的短视频内容,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在发布侵权视频之后,不仅在其抖音账号中置顶显示,还通过专卖店销售人员传播相关侵权视频并对原告激光电视进行口头上的诋毁。

青岛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近日,山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山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TCL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评论时使用了“见光S啊”“SJB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等内容,而对TCL大屏电视则使用了“够大够气派”“满分100分”等内容。

法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TCL惠州公司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

综上,山东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均造成了实际损害。

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

记者采访海信视像了解到,目前终审判决生效已超过十日,但截至发稿时海信视像依然没有收到赔偿,TCL也没有在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对此,海信视像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TCL本次不惜动用官方账号以身试法,与整个激光电视品类的快速崛起带来的市场压力不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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